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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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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稱“須知”)適用于中國公民參加廣州市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游。
  一、報名出團
  1.游客在參加出境旅游應攜帶有效證件,到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出境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報名。
  2.旅游證件(護照、通行證,下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孕婦、健康狀況不良者、行動不便者不宜參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報名時應如實說明。
  4.旅行社應全面如實介紹其服務內容、質量及價格。游客應充分了解旅游線路,約定行程內容,并初定出團日期。雙方簽訂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團費應出具發票。團費一次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6.旅行社應在收齊旅游證件后15個工作日內與游客確定出團日期。
  7.旅行社應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行程表發給游客,詳細說明有關事項。缺席者責任自負。行程表應列明以下內容:旅游線路、時間、景點、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稱標準、用餐次數及標準、購物娛樂安排、相關旅行社聯系人及緊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用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兌換、使用及辦理核銷或退匯。
  二、團費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簽證費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境外機場稅(費)、游覽交通費;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4.行程表所列的餐費(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費旅游項目第一門票。
  三、團費不包括
  1.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2.個人旅游意外保險費;
  3.行程表所列自費項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
  4.衛生檢疫費;
  5.出入境行李的海關稅、搬運費、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6.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費用;
  7.辦理分團的費用;
  8.小費等其他私人性開支。
  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四、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甲方要求退團,乙方按以下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1)未確定出團日期的,不超過人民幣200元。
  (2)已確定出團日期的:出發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團費總額3o%;出發前13至7天,扣團費總額6o%;出發前6至1天,扣團費總額8o%;出發當天,扣團費總額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團日期,乙方應盡量安排,實際損失由甲方承擔;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團情況處理。
  3.乙方收齊旅游證件15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出團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應退回已收團費并支付己收團費2%違約金;確定出團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時出團的,應與甲方協商選擇改期出團或改與其他旅行社并團出發,協商不成,乙方應退回已收團費并按以下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出發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團費5%;出發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團費1o%;出發前6至1天支付已收團費15%;出發當天支付己收團費2o%。
  4.游客報名時距出發日期已不足14天,報名后游客要求退團的,游客應按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應在游客報名時將預計的實際損失額如實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約定日期出團的,按已收團費的1%的標準向游客支付違約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確定的賠償標準的,在訂立本合同時可與旅行社協商,另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標準。
  五、有關責任問題
  1.旅行社應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因旅行社責任造成游客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處理。此外,旅行社應向游客推薦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3.旅行社可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他有出境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共同組團,但須征得游客書面同意,并由簽約旅行社承擔責任。
  4.游客應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管理以及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土人情、民族習慣;不涉足色情場所。違者后果自負。
  5.因申請旅游證件、簽證、被拒絕出入境、傷病等屬于游客個人客觀原因導致游客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斷,造成的損失由游客承擔,旅行社按實際損失扣收業務損失費后將剩余團費退還。
  6.旅途中,游客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損壞或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不予退還。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并獲得游客書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戰爭、騷亂、罷工、地震、洪水、惡劣天氣等)造成不能按約定出團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旅行社可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全權處理。如發生費用增減,未發生費用退還游客,超支費用由游客承擔。
  9.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游客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游客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旅行社與游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對行程作出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中有關條款賠償游客損失。游客應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否則因此而擴大的損失由游客承擔。游客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受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游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賠償。游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