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等同簽訂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5-15 09:57:05
瀏覽次數:
0
用人單位與員工僅簽訂試用期合同,就等同于簽訂勞動合同,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案情介紹】
2013年11月,洪某進入某投資公司工作,雙方僅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約定洪某的試用期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試用期月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洪某繼續在投資公司工作,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今年7月底,洪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投資公司支付2013年12月22日至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雙方簽訂的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視同3個月的固定期勞動合同。所以,洪某主張的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2014年2月22日后,洪某繼續在投資公司工作,但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故投資公司應支付洪某雙倍工資。最終,仲裁委裁決:投資公司支付洪某3月22日至裁決之日的雙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