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違反勞務合同條款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9-01-29 10: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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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進行勞動活動時,就需要簽訂對應的勞動合同,以對雙方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動責任進行確定和約束。但當遇到某些狀況時,對于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進行解除,也往往需要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對員工進行補償。
一、勞動合同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條款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以上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5月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造成勞動者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12月頒布的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具體數額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