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的類別有哪些
勞動關系類型通常的劃分的標準為以下幾種:
1、根據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二倍工資、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法律責任。
2、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分為全日制勞動關系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的標準為每日4個小時,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的就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即小時工;超過4個小時就是全日制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工作5個小時,則就是全日制勞動關系,并非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必須要工作8個小時。
3、根據是否直接用工,可以分為勞動關系和勞務派遣關系。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只有一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屬于一對一的關系;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兩個單位,兩個單位共同承擔原本一個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4、從集體談判制度上,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在個別勞動關系的標準與集體勞動關系的標準不一時,一般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角度選擇適用。
5、從“適用”還是“依照執行”的表述,可以分為企業勞動關系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關系。機關事業單位勞動關系形態較為復雜,主要對象是編制外用工的勞動者,還包括有編制的工勤人員,但工勤人員在很多方面又參照機關事業在編人員的規定執行;在簽訂合同方面,編制外用工有的訂立勞動合同,有的訂立聘用合同;在用工形式方面,有的直接和所在單位訂立合同,有的則通過勞務派遣。
6、根據勞動者是否兼職,可以分為單一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和多重勞動關系。勞動者只在一個單位工作,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為單一勞動關系;勞動者同時在兩個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具有雙重勞動關系;勞動者同時在三個以上用人單位工作,則勞動者具有多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明確允許勞動者建立雙重甚至是多重勞動關系,與之密切相關的是對勞動關系的認可,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
二、勞動關系什么時候認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本法的規定,本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