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的迅猛加速以及新生代年輕人價值觀人生觀的改變,一方面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越來越強,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爭議糾紛呈現出井噴狀況。那么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怎樣的,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原因?
網友咨詢:
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怎樣的,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原因?
江西仰景律師事務所閻慶律師解答:
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江西仰景律師事務所閻慶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勞動者在面對另一方解除勞動關系時,都要有證據收集、保存意識,以便在仲裁、訴訟時獲得仲裁委、法院的認可、支持。
用人單位:
1.舉證證明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或非勞動者過錯三情形、裁員解除。
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應該通過讓勞動者寫書面檢討書、情況說明、人事談話記錄、談話錄音等方式,將勞動者違規違紀的事實固定成為證據。同理,非勞動者過錯三情形、裁員解除也要通過一定方式固定好相關的事實、證據。
另外,有工會的用人單位,在主動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通知工會。
2.勞動者自己離開單位。
部分勞動者可能因為不明原因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發函通知回崗上班,經催告,勞動者仍不回崗上班的,可予以辭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