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常見,那么要是勞務派遣的員工致財產損害誰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中的工傷,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實踐中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務派遣單位侵害時,勞動者可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負有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僅對勞務派遣人員在被派遣期間受到損害的情況作出了雙方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但并未對被派遣人員在工作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作出規定。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
從歸責原則上看,用工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的則是過錯責任。立法者為何不沿用《勞動合同法》的連帶責任,而采取不同的責任分擔?
理論界認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至用工單位后,勞動過程即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安排下進行,勞務派遣單位不再對勞動者的具體活動進行指揮和監督,用工單位對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實際指揮控制,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從事勞動,因此,用工單位應當承擔被派遣勞動者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派遣單位的補充責任則是指,其應當對該勞動者的健康狀況、能力、資格以及對用工單位所任職務能否勝任進行詳盡的考察,否則,應當對其選任不當承擔補充責任。
實踐中經常遇到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責任承擔事前進行約定的情況,不能因為雙方約定的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就隨意認定其無效。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系民事合同,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但該約定的效力應當僅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即勞務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之間,而不得對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用工單位及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后兩單位之間可以根據雙方事前簽訂的協議再各自處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