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動在職場上是非常正常且頻繁的一個現象。遇到職場中不公平的待遇時,人們不再像之前一樣忍氣吞聲,而是選擇用辭職來作為一種回擊的手段。
在辭職后,除了交接手頭工作拿到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外,還有其他的錢也應該結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紛爭。離職是個人選擇,但不是我們任性的理由,面對自己的權益,我們也應該積極爭取和維護。
離職時除了結清工資,這4筆錢別忘了領!事關到手收益
今天,小編就告訴你,在離職之后,有些錢是可以爭取的,不領就吃虧了。
1.補償金
補償金是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之后,用人單位需要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助。
《勞動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約約定條件,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因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員工主動或被動向單位提出離職時,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補償金的標準為:員工工作的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以此類推,不滿1年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需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
比如,勞動合同中規定公司會繳納五險一金,在次年續簽合同時改為只繳納5險,這個就屬于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離職時即可索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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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賠償金
生活中有很多“被失業”現象,特別在一些大的企業,35歲以上的普通崗很容易就會被企業淘汰,昨天還好好上著班,今天就突然失業的現象比比皆是。有些人雖然憤怒,但是也無計可施,只能著急找下家。
但是,根據《勞動法》第4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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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規定。
一些企業因為某種原因,在員工入職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協議的形式進行約定,導致權益受損的情況頻繁發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超過一個月未于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話,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公司拒絕,員工可以想勞動局及相關部門申請仲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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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業金
離職后,符合失業領取條件的話,還可以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領取失業金需滿足2個條件:一是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滿足條件后可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的60天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失業保險金,金額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90%。
除了上面提到的4種,在離職后還應該考慮公司是否有按照法律規定休年假、加班是否有加班費、是否繳納了社保公積金等,如果沒有的話,也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賠償,維護好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