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該房產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每三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
所需資料
1、單位開具的《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2、單身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已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3、提供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
4、完稅契稅發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若票據上沒有計稅金額(房屋價格),需補充提供以下任意一項資料:
①提供房產證的職工,持房產局檔案科出具的《房屋交易稅費繳款通知單》原件或復印件(無需蓋章);
②提供不動產的職工,持政務中心稅務窗口出具的《房產交易申報單》原件(加蓋業務專用章)及復印件;
③《不動產銷售發票》或《湖北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注意!
(1)首套自住住房依據武漢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職工家庭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記錄進行認定。武漢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中顯示,職工家庭無委托扣劃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2010年3月8日(含)后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記錄及住房消費類提取記錄的,本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住住房為首套自住住房;
(2)辦理此項提取,《不動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時間應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
(3)用異地住房辦理此項提取時,需先攜帶全套提取資料前往分中心辦理提取審核;
(4)距本人上次辦理不動產權證提取的時間間隔須滿三年;
(5)《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規劃用途必須為住宅類;
(6)繳存職工或配偶與他人聯名購房的,按所占份額(未明確份額的,按共有人數取平均值確定份額)核定的購房價格錄入,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各自所占購房價格,同時不超過政策規定的累計提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