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近三年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或者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資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
【注: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超過一年,需繼續緩繳的,重新申請審批;經批準緩繳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所需資料
1、包括近三年經營狀況、財務虧損情況、緩繳等內容的書面申請;
2、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大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單位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辦理流程
由單位經辦人攜帶所需資料到分中心、管理部繳存業務柜臺交初審柜員受理緩繳→單位提供的資料經分中心、管理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中心呈公積金管委會審批、批準后→分中心、管理部繳存業務柜臺初審柜員將《住房公積金緩繳回單》(一式四聯)、公積金管委會批準文件各一份返回單位作為公積金緩繳依據。
【注: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自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
受理渠道
分中心、管理部繳存業務柜臺。
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