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我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意見》(錫房金規【2019】2號):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意見所稱“首套自住住房”指職工家庭名下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情況下所購買的自住住房。
本意見所稱“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職工家庭在下列三種情形下購買的自住住房:
(1)職工家庭名下僅有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
(2)職工家庭名下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
(3)職工家庭名下僅有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本市僅有一套住房,該筆貸款購買的自住住房與本市僅有的一套住房為同一套住房。
本意見所稱“職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