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8年12月起,所有繳存單位只允許在5%到12%之間核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于根據不同人員設置兩個(含)以上繳存比例的單位,應調整為所有人員統一核定同一繳存比例,且繳存比例中的單位部分與職工部分一致。
單位申請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規定
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的,可申請在5%-12%的范圍內降低繳存比例;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職工工作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申請在2%-4%的范圍內階段性適當降低繳存比例;單位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在5%-12%范圍內的,調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現行繳存比例的三個百分點,多次調低比例的間隔時限不少于一年。
階段性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階段性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