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添加時間:2022-07-01 15: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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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通知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6月27日起施行
將《臨沂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臨住字〔2020〕76號)第六條,“(一)借款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或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又連續繳存6個月(含)以上”,調整為“(一)借款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其他貸款申請條件不變。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二)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并具備有關手續、文件;
(三)已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總房價20%的首付款;
(四)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同意按照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及《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七)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家庭原則上可以申請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二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先結清首次貸款;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多久后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二、職工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后,是否可以先申請提取公積金再申請公積金貸款?
答:可以。
三、職工先申請提取公積金再申請公積金貸款有無時間間隔限制?
答:無時間間隔限制。
四、職工先申請提取公積金再申請公積金貸款是否需要保留一定的公積金賬戶余額?
答:申請提取時,建議保留一定的公積金賬戶余額,以免影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