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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住房: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2、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3、二手住房:提取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4、購買我市公有住房: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5、單位集資住房:可提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之前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6、購買我市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計提取額度不超出購房款總額。
7、購買我市拆遷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換面積部分:提取拆遷安置協議簽訂日(或最終確定所購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等補充協議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合計不超過超出置換面積部分支付的購房款。
8、購房首付: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首付款。
9、購房償還貸款本息:可提取當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額度不超過當次提取日至上次提取日期間(第一次提取期間為還款初始日至第一次提取日)的還款本息總額。
10、農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批準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費用總額。
11、租住我市保障房:提取額度合計不超過當季度支付的房租。
12、租住我市商品房:提取額合計不超過當季度支付的房租,且租賃路南、路北、高新區住房的,每月提取上限為1000元,即每年12000元。
13、職工未婚子女全款購買我市自住房:提取額度為三人合計不超過首付款或核定的還款期間的還款總額
14、繳存物業費:職工及配偶合計提取不超過上一年度物業費實際支出,最高上限為每戶每年3000元。
全額提取:
1、最低生活保障職工提取;
2、退休提取;
3、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提取: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5、職工因參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6、職工因上學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7、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8、個人賬戶封存6個月以上(單位賬戶封存或集中封存賬戶封存均可)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提取
9、在我市務工的外地職工(非唐山市戶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離開我市的
10、因工作調動,住房公積金需轉移到其它城市的
11、職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