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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積金繳存辦事指南

添加時間:2022-07-13 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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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開戶單位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

  (一)申請資料

  新開戶單位可以在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下載或到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管理部(以下簡稱中心或管理部)領取《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單位基本信息表》、《湘潭市住房公積金開戶匯繳清冊》、《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核定表》(以下分別簡稱《匯繳單位基本信息表》、《開戶匯繳清冊》《單位專管員核定表》),填寫并加蓋印章后,攜以下資料到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繳存登記:

  1、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能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實的可不提供)或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事業法人證書。

  2、《匯繳單位基本信息表》、《開戶匯繳清冊》、《單位專管員核定表》各一份,《開戶匯繳清冊》需提供電子文檔。

  3、《單位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單位在職職工工資表》、開戶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中心或管理部對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

  2、繳存錄入、設立賬戶:審查無誤,經辦人錄入《匯繳單位基本信息表》、《開戶匯繳清冊》、《單位專管員核定表》,為單位職工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生成單位公積金賬號、職工公積金賬號,確定單位專管員,打印《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職工月明細表》(以下簡稱《單位職工月明細表》)一式二份,交單位專管員復核,并提供公積金匯繳開戶銀行、帳號,單位專管員復核無誤后加蓋單位公章,一份返回中心或管理部,作為首次匯繳公積金的繳存資料,一份單位留存。

  (三)單位開戶須知:

  1、新開戶單位所有在職職工應全部繳納住房公積金。

  2、繳存基數和比例要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3、不能新開戶的職工類別: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與單位簽有住房公積金協議的除外)、年齡未滿十六周歲的職工、在其它單位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

  二、新開戶單位首次匯繳

  (一)單位根據《單位職工月明細表》金額及公積金匯繳開戶銀行、帳號,填寫《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專用進賬單》,首次匯繳住房公積金。

  (二)受托銀行經辦人員在《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專用進賬單》上加蓋受托銀行業務受理章。將當日收妥的繳存資金劃撥至中心在受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專用進賬單》一聯傳遞到中心或管理部。

  (三)中心或管理部記賬

  1、中心或管理部的匯繳記賬會計根據《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單位基本信息表》、《單位職工月明細表》以及《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專用進賬單》錄入單位明細賬、職工明細賬。

  2、中心或管理部的復核會計對錄入的數據逐一核對。

  3、中心或管理部匯繳會計根據復核后數據記單位明細賬、個人明細賬。

  三、已開戶、正常繳存單位按月繳存

  1、變更或補繳:單位當月繳存出現人員、金額變更或補繳的,需提供《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或《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一份和電子文檔,新增繳存職工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交中心或管理部匯繳會計。

  2、單位繳存程序同單位首月匯繳程序。

  3、本月匯繳額平衡公式:上月匯繳人數、金額+本月新增匯繳人數、金額-本月減少匯繳人數、金額=本月匯繳人數、金額

  四、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以下簡稱調基)為每年一次,單位20人以上須拷盤調基。

  (一)基數調整資料

  填制好《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表》,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多頁蓋騎縫章)一份,并提供電子文檔。

  (二)辦理程序

  1、單位專管員攜上述資料交中心或管理部匯繳會計審核。

  2、繳存額的數據錄入。中心或管理部匯繳會計根據《基數調整表》電子文檔導入數據后,與單位紙質表報表進行核對,無誤后作為匯繳單位新的匯繳基數。

  3、審核平衡公式:上月匯繳人數、金額+基數調整前后差額+本月新增匯繳人數、金額-本月減少匯繳人數、金額=本月匯繳人數、金額

  4、基數調整繳存。單位根據基數調整后的繳存金額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程序與按月繳存相同。

  五、住房公積金帳戶信息變更

  單位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登記信息需要變更的(如單位名稱、地址、專管員、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單位專管員攜帶填寫加蓋印章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變更登記表》或《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到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資料

  1、《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中心或管理部、匯繳單位各留存一份。

  2、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單位名稱變更的批準文件或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3、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還需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4、單位專管員發生變更,需提供單位加蓋公章《單位專管員核定表》及新專管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復印件由中心或管理部留存。

  (二)辦理程序

  中心或管理部經辦會計錄入《變更登記表》內容并由復核會計復核無誤,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中心或管理部業務專用章,退回單位專管員一份作為變更登記的憑證。

  中心或管理部經辦人員辦理職工信息變更登記后,出具加蓋中心業務公章的《變更登記表》一份傳遞到受托銀行,由銀行辦理公積金銀聯卡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六、住房公積金轉移

  (一)職工本市工作調動轉移

  職工在湘潭市轄區范圍內工作調動,由調入單位專管員到所屬中心或管理部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1、轉移資料

  ①加蓋單位公章的《匯繳變更清冊》,需注明轉移職工原工作單位或職工公積金賬號。

  ②轉移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轉移程序

  ①中心或管理部經辦會計根據《匯繳變更清冊》和轉移職工身份證錄入轉移資料內容。

  ②錄入后交中心或管理部復核會計復核。

  ③復核會計復核無誤交經辦會計記賬。

  (二)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

  1、申請受理

  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后,可向中心及管理部申請將在原工作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職工申請

  職工向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異地轉移接續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②《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

  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的,可委托單位經辦人代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湘潭市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委托書》;

  ②《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

  ③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④單位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審核受理

  受理部門根據申請材料,當場審核職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上加蓋業務專用章,其中一份交職工或單位經辦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傳遞

  受理職工申請后,負責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上傳至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傳遞至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異地中心)。

  2、信息與資金轉出

  異地中心收到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后,應當根據住建部要求,通過平臺反饋確認信息,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異地中心根據接收到的信息進行以下審核:

  (1)核對職工身份信息;

  (2)依據當地規定審核是否符合轉出條件。

  審核通過的,異地中心為職工生成《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上傳至平臺,傳遞至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至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未通過的,通過平臺反饋至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告知職工。

  3、信息接收與資金轉入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平臺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及轉入資金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業務:

  (1)審核入賬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與轉入資金進行核對。核對一致的,將轉入資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通知職工入賬情況。核對不一致或職工對轉入資金有疑義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異地中心了解情況,異地中心對職工疑義負責解答,并通過平臺反饋信息,協商辦理。

  (2)信息傳遞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轉移接續業務辦結信息通過平臺反饋至異地中心。

  (三)住房公積金轉出本市

  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已與異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申請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異地中心。業務申請所需材料,根據異地中心的規定提供。在異地中心辦理轉移業務申請。

  七、單位分戶、合并

  由單位專管員到中心或管理部辦理分戶、合并手續。

  1、分戶、合并申請資料

  ①加蓋公章的單位分戶、合并文件和證明材料。

  ②分戶、合并后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代碼證,并加蓋公章。

  2、分戶、合并辦理程序

  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辦會計根據單位專管員提供的資料錄入單位分戶、合并內容。

  ②經辦會計錄入后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會計復核。

  網址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址

  服務電話

  住房公積金熱線: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