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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勞動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添加時間:2022-07-27 16: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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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暫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通行證等;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一)勞動合同。

(二)如沒有勞動合同,可通過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3 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六)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三、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除了上述一、二條證據外,當事人因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不同,應當提交相關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一)因涉及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3.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的決定、通知;

4.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5.勞動者違章違紀的證明;

6.勞動者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憑證;

8.勞動者必須遵守的服務期限規定;

9.其他證據。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

1.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于雇傭關系的證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3.出工人員名單;

4.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5.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6.其他證據。

(三)因工傷保險待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1.認定工傷決定書;

2.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材料;

3.用人單位交納工傷保險金的證據;

4.勞動者的工資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5.治療情況及醫療費單據;

6.其他證據。

四、相關程序應提交的證據

(一)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者應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請材料的憑證及尚未受理的證明。

(二)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其他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五、舉證責任分配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1)由勞動者證明“用工之日”,即入職時間。

(2)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材料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主張的“用工之日”與勞動者主張的不一致的,應當舉出其自身因管理員工掌握的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入職時間。

(二)主張二倍工資

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簽訂、補簽、續簽了合同、舉證證明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舉證證明因勞動者原因未簽訂、續簽勞動合同等事實。

(三)未足額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1)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具體數額;

(2)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足額發放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四)主張克扣、拖欠工資

(1)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

(2)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舉證證明原因及依據;

(3)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舉證證明延期支付的原因、與勞動者、工會的協商事實。

(五)加班工資

原則: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

(1)例外: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的考勤、工資表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由用人單位提交考勤、工資表。

(2)用人單位主張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六)高溫津貼

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工作場所溫度及高溫津貼發放與否。

(七)提成、年終獎、補貼、津貼、婚假、喪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發放;

(1)原則:由勞動者一方舉證證明存在這類待遇、計算方式及具體數額或相關事實發生;

(2)例外: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發放的員工手冊或簽訂的合同內有明確規定或約定的,由用人單位舉證為何不發。

(八)離職原因(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賠償金)

(1)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由勞動者舉證證明辭職原因。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作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決定的,由用人單位證明其決定的合法性。

(九)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紀或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

(1)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訂程序及內容合法并已向職工公示。

(十)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哪方提出,就由哪方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十一)主張返還押金

由勞動者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收取了押金。

(十二)主張工傷待遇

(1)勞動者就舉證證明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交通費、食宿費、康復器具費用;

(2)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十三)主張“三期”待遇

(1)勞動者舉證證明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等事實;

(2)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十四)主張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工作年限。

(十五)主張年休假

(1)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工作年限。

(2)由用人單位舉證勞動者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

(十六)主張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違約金

(1)由勞動者舉證證明有競業限制協議及經濟補償計算方式。

(2)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存在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的事實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