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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添加時間:2022-07-29 1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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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 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所歸集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退休、退職的;

  (二)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本人申請銷戶的;

  (三)因企業轉制,職工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

  (四)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條 除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戶籍,下同)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清償或擔保的借款人有還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為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辦理非銷戶提取: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和購買二手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兩用住房)不超過兩年(購買的從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計算,建造、翻建、大修的從工程完工之日起計算);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期限為辦理過戶手續一年內;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三)無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

  (五)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的父母因重大傷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間應間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額度與方式

  第八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額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可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住房被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條 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解決家庭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申請事由實際發生的金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采取轉賬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資金劃入提取人所在單位賬戶或個人資金賬戶內。除銷戶的外,提取金額原則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條 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擔保責任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只允許以轉賬方式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儲蓄卡(或其他有效憑證)。職工與其配偶戶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不得用同一證明材料重復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應由本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與代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十五條 職工退休、退職的,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提供養老金領取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以及銷戶申請。

  第十七條 職工因企業轉制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業轉制相關證明文件、職工與企業簽訂的經人事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買斷工齡合同(協議書)》。

  第十八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職工戶口遷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該職工《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 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繼承關系(受遺贈關系)證明文件或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提供經房屋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合同》、購房款發票;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還需提供住房拆遷安置合同或協議。購房時間以合同簽署或首付款發票(收據)時間為準。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完稅發票。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時間為準。

  (三)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建房時間以《施工許可證》頒發時間為準。

  (四)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頒發時間為準。

  (五)在國有(集體)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鎮及其以上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規劃部門批準文件或鎮政府出具的《準建證》、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修房時間以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銀行借據、銀行對賬單三者其中的任一項,供征信核實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留存職工償還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續: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戶口簿、當年全部租金發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戶口簿、當年全部租金票據。

  第二十四條 職工被納入所在盟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領取證》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況確認表》、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當年全部租金票據。

  第二十五條 職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雙方父母因重大傷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當年的醫藥費專用發票、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關系證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即職工所在地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累計為患者支付的醫藥費已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病醫療救助范疇。

  第二十六條 遇到突發事件(如火災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如《火災損失核定書》、家庭困難證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可持提取憑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直接辦理支取業務;

  (二)單位設有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的,應當對提出申請的職工身份、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提取條件、所附證明材料等內容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預留印鑒;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提取條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提取條件或所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于提取材料齊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四)對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當地工商聯為繳存單位的,參照以上提取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規責任

  第三十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額。職工個人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錄其不良信用,并協調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相關單位出具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盟市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應報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