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經濟補償,相信很多人會脫口而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這就是N。如果多發一個月工資,就是N+1。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就要給兩倍的經濟補償,也就是2N。
這樣理解對嗎?經濟補償的計算,真的這么簡單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
老王和老李都在某公司工作,二人都是公司高管,月薪14950元。老李因為家住得遠,每月比老王還多100元交通補貼。二人都在公司干了15年,最后與公司發生了勞動糾紛。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應向二人支付經濟補償。
經過仲裁委裁決,老王應得經濟補償224,250元,老李應得180,000元。
二人職位一樣,老李工資比老王每月還多100元,為什么老李的經濟補償比老王少了近4.5萬元?
再來看一個例子:
公司通過協商想和小趙解除勞動合同,并愿意支付經濟補償,小趙對此表示同意。公司支付完經濟補償,要求小趙馬上離職。小趙則提出,沒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應多支付一個月工資。后來雙方因此鬧上勞動仲裁庭。仲裁委裁決,公司無過錯。
公司臨時要求小趙馬上離職,小趙為什么不能多要一個月工資?
還有:
計算經濟補償,是按稅前工資,還是稅后工資?
按應發工資,還是實收工資?
年終獎應不應該算進去?
正在待崗中,工資按待崗前計算嗎?
除了經濟補償,勞動法中還規定了哪些賠償?
要弄清楚這些,我們要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這條法律中,我們能看到經濟補償受兩個變量影響,我們的工作年限和我們的工資收入。
工作年限:
每滿1年,按1計算;
超過半年,不滿1年,也按1計算;
不滿半年,按0.5計算。
比如小李在公司工作了5年又1天,應按5.5計算。小肖在公司工作了5年又5個月,也是按5.5計算。小柯在公司工作5年又7個月,按6計算。
工資收入:
依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由此可知,工資不僅僅指基本工資、底薪,還包括公司發給我們的各種錢。比如提成屬于計件工資,績效工資屬于獎金,午餐補貼屬于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屬于加班加點工資。(基本工資屬于計時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第47條末位特別指出,月工資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是上個月工資,也不是上年度工資,而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此,我們得出經濟補償的公式:經濟補償=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回到開頭的第一個案例:
老王月薪14950元,工作年限15年,經濟補償=15×14950=224,250元。
比如小李的基本工資為3000,績效工資2000,餐補300,話費補貼300,小李的工資應為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