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寫作是一件極為專業性的工作。然而從實務操作來看,不少勞動者或者代理律師在起草勞動仲裁申請時存在諸多不得不應當糾正的錯誤問題。忽視了這些問題點,勞動仲裁申請書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維權程度,還可能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較大侵害。
一、錯列勞動仲裁被申請人
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一般是與勞動者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個別存在混同用工的情況下會包括用人單位的關聯企業。勞動者在確定被申請人時一定要先考查自己的用人單位是哪一方,存在混同用工的,可以將混同主體一并作為被申請人。
實務中有的用人單位誤以為自己的單位隸屬于某大型集團旗下,因此直接將某集團作為被申請人,或者誤認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只能是一個。其實上述認知和操作均存在錯誤。一旦提交了該類仲裁申請將被勞動仲裁委駁回。
還有一種錯誤情況較為常見,即,在起草勞動仲裁申請時把用人單位的名字寫錯,而且這種寫錯還是由于勞動者自認為那是用人單位正確的全程。筆者在業務審查中發現,不少勞動者已經離職了還不知道自己用人單位的準確全稱是什么,甚至有的勞動者只記得用人單位的品牌名稱。
二、勞動仲裁申請表述錯誤或者表述不當
勞動仲裁申請項決定了勞動仲裁委員會所能夠支持勞動者的最大范圍。然而實務中不少勞動仲裁申請項存在:1.錯用法律概念;2.申請項表述不明;3.申請項目不具有可執行性等。
上述三個問題中,錯用法律概念的法律后果最為嚴重,在實務中也最為常見。例如有的勞動者想主張的是經濟補償金卻表述成賠償金。由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條件存在明顯不同,勞動者表述錯誤很有可能此項仲裁申請被駁回。申請項表述不明主要指的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的權益支持項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直接的對應性而勞動者又不能進一步明確所主張的內容。此外,申請項不具有可執行性也是常見的錯誤操作。例如有的勞動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形式上這種主張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在裁決生效后此類主張由于執行標的不明確,很難交付執行。
三、事實與理由部分表述長篇大論
按照筆者的經驗,再復雜的勞動仲裁案件在起草勞動仲裁申請時,如果使用小四號字體,申請書的內容也只不過占用一張A4紙而已。有些勞動者甚至代理律師在表述事實和理由時長篇大論,想象與事實摻雜等情況都存在。
其實勞動者在該部分表述時只需要緊緊圍繞勞動仲裁申請展開敘述,將案件事實進行簡述即可。言多必有失,言多招人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