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提取范圍、辦理渠道
一、提取范圍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繳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辦理渠道
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窗口、江蘇政務服務網、網上業務大廳(個人版)、手機客戶端、官方微信、自助終端。
第二部分??? 購建房類提取
?一、購買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含全款購房、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購房)
(一)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戶口簿(共同購房提供);
3.購房發票;
4.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
5.借款合同(商業貸款提供)。
(二)提取額度
提取金額為購房合同日期之前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且賬戶應保留最低余額1元以上。
(三)提取人員范圍
1.繳存人本人、配偶;
2.共同購房并擁有產權的同戶父母、子女。
二、購買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一)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戶口簿;
3.購房發票;
4.不動產權證書。
(二)提取額度
1.提取金額為不動產權證書發證日期之前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且賬戶應保留最低余額1元以上;
2.共同購房的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按其所占產權份額計算提取額上限;未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產權人數量平均計算,若房屋產權人為夫妻關系的提取金額可以按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提取。??????
(三)提取人員范圍
1.繳存人本人、配偶;
2.共同購房并擁有產權的同戶父母、子女。
三、購買異地自住住房(含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
(一)申請材料、提取額度、提取人員范圍按照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條款辦理;
(二)全款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另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購房地戶口簿或社保證明,購房前戶口需遷移3個月以上、社保證明需繳交3個月以上;
(三)購買異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所購房屋一年內交易次數超過2次(含)的不予提取。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宅基證、建造造價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危房鑒定證明;
5.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參照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分攤費用的通知》(宿住房公積金〔2021〕51號)執行;
6.購買建筑材料票據。
(二)提取額度
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修建房支出(不含各種稅費等支出),且賬戶應保留最低余額1元以上。
(三)提取人員范圍
繳存人本人、配偶
第三部分 ?還貸類提取
?一、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按年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1.辦理條件
繳存人及配偶名下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并正常還款的。
2.申請材料
本人身份證
3.提取額度
(1)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還款期間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且不超過上一年度內已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2)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均保留各自當前月繳存額的6倍。
4. 提取人員范圍
繳存人本人、配偶
(二)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暫行規定的通知》(宿政辦發〔2012〕140號)和《宿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相關規定進一步補充說明》(宿住房公積金〔2017〕53號)執行。
(三)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
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金額為貸款本息金額。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沖抵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夫妻雙方共同提取的為合計額度)為最后一次還貸本息金額。
(四)部分沖抵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按照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開通提取公積金沖抵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宿公積金委〔2020〕7號)執行。
(五)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
辦理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以下提取情形的:按年提取、按月提取、一次性提取償還住房貸款的,參照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提取規定執行。其中按年償還異地公積金貸款的,若申請人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異地已辦理按月抵扣業務,則另一方在我市辦理按年還貸提取的金額,應扣除異地一方其當年按月抵扣業務還款合計金額。
二、償還商業住房貸款
(一)按年償還商業住房貸款
1.辦理條件
繳存人或配偶名下有正在償還的商業住房貸款,且在本市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
2.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銀行借款合同(首次提取);?
(3)貸款流水賬(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加蓋銀行業務章);
(4)貸款余額表(加蓋銀行業務章);
(5)婚姻證明。
3.提取額度
(1)提取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還款期間內夫妻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且不超過上一年度內已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總額(不含提前部分還款、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2)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均保留各自當前月繳存額的6倍。
4.提取人員范圍
繳存人本人、配偶
(二)按月償還商業住房貸款
按照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開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宿公積金委〔2021〕4號)執行。
(三)一次性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
1.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主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
(3)貸款余額表或貸款結清證明(加蓋銀行業務章);
(4)婚姻證明。
2.提取額度
繳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夫妻雙方共同提取的為合計額度)為未結清貸款余額或為最后一次還貸本息金額。不超過繳存人一次性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與未結清貸款余額的差額控制在1000元以內。
3.提取人員范圍
繳存人本人、配偶
第四部分 ?其他非銷戶類提取
一、無房繳存人租房自住的
(一)辦理條件
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含酒店式公寓、自建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租房行為不予提取。租房提取不限次數,可一年一次性提取,也可按月或按季提取。
(二)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繳存地不動產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
3.所租房屋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宅基證)或登記備案的網簽合同復印件;
4.租賃合同。
(三)提取額度
提取金額以家庭為單位,每戶1200元/月,每年最高提取額14400元;房租支出低于最高額度的,按實際租金支付。
(四)提取人員范圍
繳存人本人、配偶
二、協助法院強制執行的
按照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宿中法〔2018〕105號)執行。
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且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中心配合法院直接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
三、重大突發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一)辦理條件
1.繳存人家庭遭遇重大突發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產生的相關費用支出占當年家庭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
2.突發事件是指:重大交通事故、火災、意外人身傷害、重大疾病等;
3.重大疾病包含: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腦梗心梗造成嚴重后遺癥。
(二)提取額度
1.家庭遭遇重大事故提取最高金額不超過費用支出自付部分;
2.重大疾病提取最高金額為一個自然年度內醫保報銷后自行負擔部分。
(三)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戶口簿;
3.相關費用支出證明;
4.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重大疾病提取);
5.提取人單位、所在街道辦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重大突發事件證明。
(四)提取人員范圍
1.繳存人本人、配偶;
2.患重大疾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提取父母公積金。
第五部分 ?銷戶類提取
一、辦理條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且在我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提取類型
(一)離休、退休的;
(二)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繼續繳存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申請材料
(一)離休、退休、賬戶封存滿半年且未繼續繳存的,需提供繳存人身份證;
(二)出境定居的,另需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另需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鑒定結論材料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四)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且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小于5000(含)元的,需提供信用承諾書、死亡證明或戶籍注銷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大于5000元的,需再提供公證委托書或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若公證委托書中明確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則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同時到場辦理。
四、提取額度
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包括利息),并同時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五、提取人員范圍
1.繳存人本人;
2.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
第六部分??提取業務政策口徑
(一)提供的相關資料需為原件;
(二)繳存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結婚證;
(三)提取時需提供本人本市的工行、中行、建行、農行、郵儲、交行等任一家受托銀行Ⅰ類銀行卡;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另需提供公證后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五)償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業務僅限提取主借款人夫妻雙方公積金;
(六)以贈與、繼承、分割、互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不予提取。
第七部分??提取流程及審核
一、流程
(一)線下流程
提取人申請→初審→復審→審批→辦結。
(二)線上流程
提取人登陸“江蘇政務服務”APP→點擊【公積金】→點擊【公積金提取】進入應用→選擇宿遷市→點擊【繳存人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審核】→選擇提取相應選項→按照要求輸入或上傳資料→提交→初審→復審→審批→辦結。
提取人登陸“宿遷公積金”官方微信→點擊【慧辦】→【提取業務】→點擊提取相應選項→按照要求輸入或上傳資料→提交→初審→復審→審批→辦結。?
二、審核
(一)初審
1.經辦人員為初審崗。初審人員應嚴格審核提取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重點核對提取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主要信息;
2.初審人員根據提取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確定提取額度,完成初審流程提交復審;
3.未規定期限的,自證明材料出具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并將所需的全部審核材料原件掃描存檔;
4.為便于提取人線上辦理提取業務,初審人員應指導提取人關注和綁定官方微信或下載手機客戶端。
(二)復審
1.經辦人員為復審崗。復審人員應負責對初審人員的業務進行復核和監督指導。重點核查提取額度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對于未通過提取復審的提取申請,復審人員應在業務系統中駁回提取申請并注明原因。初審人員應向提取申請人告知未通過審核的原因及補正方式,退還申請材料;
3.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辦理;對申請材料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核實過程情況復雜,無法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的,按照信用承諾方式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三)審批
經辦人為專職審批崗。對提取業務進行審核,側重對提取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性、提取金額等核心要素進行審核。
(四)抽查
為防范提取業務廉政風險,建立抽查復核和審計復核制度。抽查復核由監察科會貸款科組成復核小組,每季度開展1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提取業務總量的5%,抽查結果納入考核;審計復核由中心統一外聘審計機構執行,對年度提取業務進行審計復核,出具審計復核結果。
第八部分? ?監督與處罰
一、中心監察科、貸款科負責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監督與抽查工作,對不遵守提取業務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以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初審人員應當場扣押虛假材料。經核實,確認為騙提行為的,及時向中心報告,經中心領導批準后,按規定將該職工列入住房公積金特別關注名單。特別關注人員5年內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應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騙提公積金過程中有涉黑涉惡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三、嚴禁中心職工違規辦理業務,發現違反本業務管理規范行為的職工,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本人及所在科室(管理部)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誡免談話、扣除績效、待崗三個月、行政處分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業務管理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本市原有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與本業務規范不符的,以本規范為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