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等有關規定,現將2022年度市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和年度驗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一)繳存比例的調整
1.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職工各12%的標準執行。
2.企業和其他組織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單位和個人各5%至12%的范圍內標準執行。
3.同一單位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二)繳存基數的調整
1.繳存基數的確定及計算口徑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個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口徑按同級組織部門、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及經常性發放的津補貼等計算確定(不含車補)。
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
2.繳存基數的上下限規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繼續實行“控高保低”制度。調整后的職工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25805元(2021年度非私營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高月繳存總額為6194元;職工繳存基數下限不低于2070元(2021年市政府發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70元)。
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結束后,職工繳存基數仍低于2070元的,公積金系統將自動調整其繳存基數為2070元,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三)月繳存額的計算方法
月公積金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到元)×2倍(單位、個人1∶1)。
(四)調整時間
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從2022年7月起開始執行。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繳存基數計算尚不明確的可推遲至具體口徑明確后15天內調整,延期調整產生的差額可以申請補繳。
二、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工作
(一)年審時間
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二)年審內容和重點
2022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的內容和重點主要包括:繳存單位是否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單位是否存在欠繳、未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繳存單位信息以及職工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等。
(三)年審要求
1.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制度是執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的法定職責,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請各繳存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按時完成年審工作。
2.各單位經辦人應認真及時地做好單位基本信息核對工作,做到及時申報,確保基本信息數據的完整、準確。
3.各單位經辦人應對職工(包括封存職工)的身份證號和手機號進行全面核對,確保信息正確。
4.自查是否存在超過退休年齡仍在正常繳存的職工,如存在,請及時辦理封存手續;如符合相關規定可延期退休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至市行政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
5.自查是否存在繳存工資基數低于規定繳存標準的情況。如存在,請及時調整繳存基數。
6.對提供虛假資料、或未參加年度驗審的單位,經查實有職工未繳、漏繳等現象的,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三、年度驗審及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程序
各單位年度驗審經中心審核通過后,即可開展本年度繳存基數調整工作;驗審工作不合格的,按規定要求整改后方可開展本年度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年度驗審可用單位法人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或“浙里辦”平臺選擇“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事項,直接在線上辦理。同時可通過郵寄的方式進行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的申報工作,收件地址為臺州市椒江區開發大道692號行政服務中心一樓A02號公積金窗口,聯系電話為88832616。
已簽訂網上業務辦理協議的單位,可登錄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網上辦事大廳”開展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未簽訂網上業務辦理協議的單位,請自備U盤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公積金窗口拷貝《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核定表》、《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模板》(附件中的模板僅做樣表展示,具體以窗口拷貝的表格格式為準)及《浙江省住房公積金 年度驗審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填報后打印并加蓋公章,連同電子數據于2022年7月20日前報送至公積金窗口,經審核確認后返還繳存單位。
請各單位認真組織落實,確定專人負責,并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和年度驗審工作。
附件:1.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核定表
2.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模板
3.浙江省住房公積金 年度驗審報告書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共臺州市委組織部
臺州市財政局 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核定表
(2022年度)
金額單位:元
單位全稱 |
單位公積金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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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手機號碼 |
固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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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辦人 |
手機號碼 |
固定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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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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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調整前繳存情況 |
單位調整后繳存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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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 人數 |
繳存比例(%) |
合計月 繳存額 |
職工 人數 |
繳存比例(%) |
合計月 繳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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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個人 |
單位 |
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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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已對表中所填報的內容進行審核,并確認核定表所反映的內容真實、完整,如有虛假成份,本單位愿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法人或負責人(簽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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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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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請根據單位情況如實填寫,并填寫清晰。 2、本表一式兩份,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返還單位一份。 |
填表人:
附件2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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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個人賬號 |
個人姓名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繳存基數 |
單位月繳存額 |
個人月繳存額 |
月繳存額合計 |
填表說明:
1.新的繳存基數算好后直接填入“繳存基數”欄;
2.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相應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3.個人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
4.表格中不允許有公式,否則無法導入系統。
附件3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 年度驗審報告書
單 位 名 稱 |
單位公積金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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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公積金繳存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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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辦公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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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負責人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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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聯系電話(辦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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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性 質 |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民辦非企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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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
□農林牧漁業 □采礦業 □制造業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建筑業 □批發和零售業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住宿和餐飲業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 □金融業 □房地產業 □教育 □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衛生和社會工作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國際組織 □其他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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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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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聯系電話(辦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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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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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末有關信息數據 |
社保繳存人數 |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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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聲明 |
本單位對報告書中所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符,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簽章):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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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審意見 |
年 月 日 |
受理部門: 年度驗審聯系電話:
填報說明
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驗審,是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的一項法定制度,而《年度驗審報告書》則是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真實情況反映。各單位應按《通知》要求填寫,做到數據準確、字跡清晰工整、不得隨意更改。因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浙江省住房公積金 年度驗審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中所涉及的數據均當年6月底數據。具體填寫說明如下:
1、“單位名稱”:填寫單位全稱應與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機關法人登記證名稱相符。
2、“單位公積金賬號”:填寫單位的公積金賬號。
3、“法定代表人”:是指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法人登記證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有更改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4、“繳交比例”:是指各單位實際已繳存的比例,個人部份免繳的單位應提供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批文復印件。
5、“單位性質”:按表格中的分類進行選擇。
6、“實際辦公通訊地址”:是指單位現在所在地并且郵件可送達的詳細地址。
7、“郵政編碼”:是指單位實際辦公地點的郵編。
8、“社保繳存人數”:是指當年6月底的實際繳存社保的人數。
9、“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是指當年6月底的實際繳存公積金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