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貸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第三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承辦。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托人,系指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受委托人,系指受托銀行; 借款人,系指向委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積金繳存人; 抵押人,系指以自有房產為貸款提供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系指委托人; 出質人,系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個人; 質權人,系指委托人。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是在本市及省內其它地市、湘贛邊區域合作示范區城市(長沙、株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二)申請人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且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五)具有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六)未使用過兩次(含)以上公積金貸款,且無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含其它地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貸款申請人及其配偶若存在以下信用記錄為不符合要求: 1、兩年內(含兩年)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含6期)以上逾期記錄的貸款或貸記卡; 2、個人信用報告上存在凍結、呆賬、核銷、損失、關注、可疑、止付等情況; 3、被納入公積金信息系統“黑名單”; 4、被納入社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5、有因借貸違約被起訴的情形。 (八)購買首套房或第二套房。家庭住房套數的認定:以縣級以上不動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數、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中未結清的個人住房貸款筆數為依據。如住房貸款與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為同一套住房的,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如借款合同、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信息等(農村宅基地住房不納入房屋套數的認定)。 (九)購建住房首付款和自籌資金要求: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20%;購買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購建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30%。 (十) 購建三套(含)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十一)住房公積金賬戶欠(停)繳6個月(含)以上或賬戶封存的職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三章 貸款證明材料
第八條 本辦法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對照審核掃描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還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應根據管理中心和委托銀行的要求提供以下的證件材料: (一)購房所在地和戶籍所在地(僅限本市)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產信息證明原件。 (二)有效合法身份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合法有效的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三)購買新房的,提供經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已過戶的不動產權證,完稅憑證。購房貸款申請期限為1年,自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或不動產權證發證之日起計算。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規劃局批準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示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鑒定證明為C級的)。貸款申請期限為2年,自最后一個審批文件生效之日起計算。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抵押物評估報告、工程估價文件或預算書、工程、材料費用的發票(不含土地發票),時效為2年。 (六)翻建、大修共有產權的,借款人應提供本人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的證明和其他產權共有人的抵押書面證明。 (七)中國人民銀行或委托銀行出具的個人征信報告(有效期1個月);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房屋價格、公積金繳存基數、個人賬戶公積金余額、貸款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貸款最高額度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款的80%;購買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房款的70%;購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不超過房款的70%。 (二)雙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為60萬元;購建第二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購買二手房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45萬元。單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為40萬元。 若同一套住房存在購房支取,其支取金額相應沖減貸款額度。(單職工第一套自住住房的,其貸款額度加提取額度不超過60萬元)。所申請貸款額度不應高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本市個人賬戶公積金余額的20倍。(近五年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的就業繳存職工,在符合貸款條件下,其貸款額度可不受個人賬戶余額20倍的限制)。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購買、建造、翻建住房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購買二手房和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最長期限為25年;借款期限可計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第十二條 借款人可貸額度原則上以申請人家庭收入為主要核算依據,月還貸金額不超過家庭收入的50%,申請人家庭收入參照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申請人有未還清的其他貸款和貸款擔保的,管理中心評估核算其貸款額度時應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掛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不低于月還款額的80%。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購首套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購第二套房的借款人,貸款利率在首套房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執行。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攜帶管理中心要求的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縣(區)辦事處申請。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受理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受理人(審核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查驗審核,并如實出具審核意見。貸款審核內容應包括: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擔保情況是否合法、真實、有效; (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情況、工資收入、家庭總收入、債務、社會信譽等; (三)審核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受委托銀行處辦理有關借款手續。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借款人辦理借款手續后,受委托銀行根據借款人提供的房地產銷售帳號,將貸款資金劃轉到房屋銷售單位帳戶;購買二手房、自建、大修住房的可申請將貸款轉入賣方個人帳戶。貸款利息自受托人發放貸款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受委托銀行于貸款資金劃轉后3日內將貸款合同、借據送中心和擔保人各一份。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借款人須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并簽訂書面擔保。擔保的方式分為房產抵押、有價證券質押、住房公積金質押擔保、單位階段性擔保。 (一)房產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購買的房屋進行抵(預)押擔保;自建住房的,可以家庭成員(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的房產作抵押擔保。 (二)有價證券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擔保。 (三)住房公積金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借用他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質押。住房公積金質押期間,公積金所有人及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轉移;公積金擔保金額應不低于貸款金額。 (四)單位階段性擔保是指借款人所在單位在借款人房屋未辦理抵押擔保之前提供的階段性過渡擔保,待借款人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后轉由房產擔保。 (五)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由售房單位擔保,售房單位須與管理中心簽定公積金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為購買其房屋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階段性保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從向貸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起至貸款人辦妥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房產抵押權證交與委托人執管之日止。 在售房單位承擔保證責任期限內,未經委托人同意,售房單位與借款人不得隨意退還或置換借款人所購房屋。 售房單位同時在管理中心委托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并按貸款金額的3%-5%計提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借用他人房產作抵押擔保的,抵押房產的價值須經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經市管理中心認可,其抵押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值的70%。 第二十二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不得轉讓或再抵押,如遇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借款人應及時通知管理中心,并變更抵押物。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質押為權利質押。采取質押擔保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如需要辦理登記的,應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四條 權利出質后,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應遵循專款專用、及時還款,到期還清的原則。 (一)月還款額按照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及還款方式確定。 (二)1年期以內(含1年)的公積金貸款,應當于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1年期以上的,按照等額本息方式還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中心、受托銀行有義務為借款人提供還款計劃書。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以后,經管理中心同意,可申請提前一次性全部清還貸款或提前部分還款(不少于1萬元或1萬元的整數倍數) 。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可按《萍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兩年內(含兩年)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將列入貸款征信不良名單,對列入不良記錄的借款人,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第二次貸款申請。 第二十八條 如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通知受托銀行計收逾期利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如發生下列情形,管理中心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押物。 (一)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存續期間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或放棄繼承遺贈的。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權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未按照要求在貸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上簽字的; (二)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托人實現質權,且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六)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未按照規定時間、金額發放貸款,致使借款人損失的,管理中心應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問責。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有違反《貸款通則》和《委托貸款合同》行為的,管理中心將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如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違規貸款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限制一定期限內的(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并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并向其單位紀檢部門通報,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有權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萍鄉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萍鄉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實施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如有抵觸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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