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稅”說明稅務局由代征變為征收主體。費用變成稅款的過程,意味著從法律層面上規定了公司繳納的義務性,如若為了節約成本開具空頭支票屬于違法行為。這種無償性是國家為了保障勞動人民在失去勞動能力以后不至于失去生存能力的預支,是穩定社會秩序的功能,而企業卻主觀視為員工勞動的成本補償,能少給一點就少給一點!下面就讓我們從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博弈中,尋求共存的“機會”!
社保繳納比例: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個人0.2%;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個人不繳納。
一、“社保稅”的特點:
“社保稅”屬于稅收的一種,所以它穩定,全國范圍內的標準都不會改變(均是以工資薪金總額為計稅依據),雖說受國家強制力保護,但是也允許繳納的企業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而個人繳納不是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但若把“個人部分”作為工資薪金,就符合了稅前扣除的根據!
[舉例]企業付給員工的工資6000元,個人繳納社保612元,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職工工資6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6000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6612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部分)612
貸:銀行存款6000
代繳納個人部分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部分)612
貸:銀行存款612
小結:由以上可以看出,個人部分的社保沒有列支在企業費用當中,企業對于個人社保僅僅是代扣代繳,員工如果將自己繳納的部分拿到企業報銷,即便認可了這筆支出,也不能稅前扣除,但是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言明工資報酬總計6612元,那么就可以稅前扣除。
[破局一]:合同入手,單位與員工簽定合同分兩種,即“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關于員工的社保、工傷、經濟補償等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應有的基本權利都會有所保障。這也是為什么有些農民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定合同以后,一旦出現侵權行為,投訴無門的原因。
二、無須繳納社保的用工人員:
退休人員的聘用、停薪留職人員、實習生、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
[破局二]:很多私人企業最大特點——缺人干活。像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都會保證定量的實習生完成重復率高的基礎性工作。一家企業業務是核心,但是后勤保證人員也不可或缺,如何節約開支,這里一般都是老板著眼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