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工資時誰負責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繳納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考慮到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取得所得的個人之間存在多次支付的現象,根據國稅函[1996]602號的規定,有權決定收入支付對象和金額的單位或者個人是扣繳義務人。
問:
單位收取的勞務費退還給稅務人員后,如何處理會計和稅務事務?
答:
具體情況如下:
會計處理:先計入其他收入,獎勵給稅務人員,計入相關成本;
個人所得稅:獎勵企業稅務人員,需按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方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總局已經回答了問題,需要繳納增值稅。北京也明確需要繳納增值稅,但部分地區不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操作指南》,企業取得的經濟利益流入,除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和企業形成的負債外,應當計入企業當年總收入。因此,它屬于企業所得稅收入。
問:
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
2、論扣繳義務人的代扣所得稅法律責任
2001年5月1日前,扣繳義務人應當代扣代繳或者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后,修改后的《稅收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號),扣繳義務人應當代扣代繳或者不應當代繳的稅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實施稅收。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處扣繳義務人應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論滯納金是否應計入應抵扣稅額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原則,扣繳義務人不得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取滯納金,無論修改前后的稅收征管法是否適用。
問:
企業邀請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給予交通補貼,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范圍如下: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修、安裝、制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影視、錄音、錄像、演出、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和其他勞務收入。”
因此,企業應根據勞動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