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的免征額目前為5000元,那么勞務派遣人員的個稅是怎么扣繳的呢?
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用工單位轉賬給派遣企業,再由派遣企業統一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在實際業務中,用工單位還會直接發給勞務派遣人員部分福利,比如加班費、節假日補貼等,對于這部分薪酬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還有一種情況,除了用工企業轉賬給派遣企業,再由派遣企業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工資以外,用工企業可能還會向勞務派遣人員發放加班費、獎金、福利等等。派遣企業與用工企業都支付工資薪金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呢?
這種情形實際上屬于個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情形。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有“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用工單位若以“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則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時)或減除20%的費用(每次收入額超過4000元時)后的余額扣繳個人所得稅,而勞務派遣企業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以勞務派遣人員所得減除費用5000元之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就產生了每月同一類型的收入重復減除費用的問題。
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增負擔
若定性為“勞務報酬所得”,用工單位不能以工資單的形式列支相關的費用,只能通過合法有效憑證列支。就需要勞務派遣人員去稅務機關開具相關的發票,若用工單位每月直接發放相關薪酬,則勞務派遣人員每月需開具發票。同時,勞務派遣人員獲得的勞務報酬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增加了勞務派遣人員的稅收負擔。
因此,筆者認為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用工單位每月在勞務派遣企業實際發放報酬的基礎上,加上本單位直接發放的金額適用稅率,重新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勞務派遣企業按規定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為本單位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