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到底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同時這兩者又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結合法律規定和法理,要區分以上兩者,主要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分析:
1、兩者使用的法律基礎不一樣。
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等法律規定;
而勞動關系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
2、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內容和性質不同。
勞務可以理解為提供一定勞動服務的合同,該勞動服務內容與用人單位的整體工作相對較為容易分離;
而勞動關系則是勞動者為完成用人單位交待的某項工作任務而建立的法律關系,這些工作任務多為難以進行單獨分離的工作任務。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管理方式不同。
勞動關系體現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聯系較為緊密(比如勞動者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獎懲制度等),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而勞務關系則聯系較為松散,多以完成一定勞動成果為體現(比如加工、承攬、倉儲、保管等合同),此時并無為相關勞務人員繳納社保的義務。
4、勞動者是否需要自備勞動工具,有所不同。
勞動關系多為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勞動工具和用具;
而勞務關系多體現為勞務人員自備勞動工具提供勞務。
5、報酬結算方式不同。
勞動關系多為按照用人單位的工資管理制度,以月為節點結算工資報酬;
而勞務關系多為在勞務人員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后統一結算。
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比較,就較為容易區分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了,而實際中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到底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不能僅以雙方簽訂合同的文字描述為準,應以雙方實際發生的勞動性質和權利義務的內容來綜合認定。
退休返聘人員已經到達退休年齡,不具備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基礎,是典型的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