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勞動者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工作的,勞務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勞務派遣實施同工同酬的,退休返聘通常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到達或超過退休年齡而退休后,再與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從而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為了更好的將退休人員和用工單位相匹配而做到人盡其才,一些勞務派遣公司會與退休人員簽訂返聘協議,那么能不能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建
立的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動者,而退休人員不再是勞動者,所以不能對退休人員進行勞務派遣。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返聘者是否一定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并不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儷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對于已經享受到退休保險或退休金待遇的返聘人員,應當認定其與用工單位構威的為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
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