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
指勞務公司派往相應工作單位的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將被派遣勞動者安排在臨時崗位、輔助崗位或者替代崗位。同時,如果一個接受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應當由職工討論后的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提出計劃和意見、咨詢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并使用工單位內公告。
勞務派遣人員的歸屬
勞工調度員的狀況。簡單地說,工人與其所在單位(即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即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從這個角度來看,勞務派遣人員不可能包含在企業職工總數中。但假如正式是勞務派遣人員,實質上是職工,應當計入職工總數。因為金融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就像上面提到的進化普遍主義一樣。
與合同工的區別
1.不同的科目;勞務派遣的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2.不同的關系;勞務派遣是一種契約關系;
3.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勞動者適用合同法,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4.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前者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后者簽訂勞務合同;
5.出現糾紛后的解決渠道不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工作,就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派遣期限到期后,沒有新的派遣職位時,還必須支付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其標準是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職工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制度
的尊重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正式職工和單位是完全相同的,據《新勞動法》規定,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同工同酬,如果出現不同的支付,你有權找到相關機制完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
勞務派遣人員比例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勞務派遣人數不得超過勞務派遣總數的10%。勞動總額是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數量和用工人數的總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是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