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自從新勞動法規定了同工同酬后,不少公司打算辭退勞務派遣工,勞務工將面臨失業。但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務派遣工,都應該利用合法手段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勞務派遣工被辭退需具備什么條件?很多時候勞動者無故被辭退了,那么勞務派遣單位這樣做合法嗎?勞務派遣工什么情況才可以被辭退?下面合駿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用工單位無權辭退勞動者,只有用人單位即派遣公司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用工單位想解除合同,應將勞務派遣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補償和賠償也應由派遣公司承擔。
2、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派遣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又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的工作有重大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
3、關于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時,不能索要經濟補償或賠償;沒有以上情形時;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解除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應給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新勞動合同法》的條件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給雙倍。
以上是有關勞務派遣工被辭退的條件及步驟,詳情可參考《新勞動合同法》。盡管有這么多的法律法規在規范著勞務派遣單位的行為,還是有不少勞務公司去觸犯法律,使用人單位和被用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小編建議大家選擇一家好的勞務派遣公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