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應用非常廣泛,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用工形式。
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先后涉足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那么工資是由和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派遣機構支付呢?還是由勞動者實際工作的用工單位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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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某勞務派遣公司在年初招聘齊某等20余人為自己的員工,該勞務派遣公司與齊某等20人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約定,齊某等20余人在接受勞務派遣時工資為3500元/月,沒有派遣任物時工資為1500元/月。
簽訂合同后不久,該勞務派遣公司便將齊某等10人派往外地某倉庫,做倉庫整理員。工作后前三個月工資一直由該勞務派遣公司發放,之后改由倉庫直接發放。這使得齊某等人不明白,自己的工資到底應該由誰支付呢?
依法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由此可以看出,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應由用人單位向勞務派遣者支付勞動報酬。需要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方便勞動者領取工資,在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中,可以約定由用工單位支付工資,這就解決了許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領取工資不方便的問題。
在本案例中,變更了工資的支付方,正是考慮了異地用工的問題,實際上極大地便利了被派遣勞動者。
總結提示
勞務派遣三方關系看似復雜,但實際上法律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為用工單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在現實生活中,為解決許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取工資不方便的問題,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可以約定由用工單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