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計算年限。支付標準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關于計算年限,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應注意什么
勞動法實施之前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是:開除和除名。法定程序是將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送達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勞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和員工必須依法定或約定條件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必須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或者簽定《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
企業一方在處理勞動關系糾紛時,應該按照法定條件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將《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及時送達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如果勞動者下落不明,企業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否則,達不到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