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實際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支付勞務報酬,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產生勞動關系,但用工關系發生在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一種用工形式,這種用工形式可以總結:派遣單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生產或經營過程中的某一個或幾個具有基礎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給其他公司完成,從而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區別
1、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務派遣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是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中承包單位和外包單位之間是合同關系,承包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直接用工關系,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發包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從法律上來講,不存在任何關系勞動者只需要提供發包單位要求的勞動成果即可。
2、法律適用
勞務派遣為了照顧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務外包更多體現的是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雙方之間的意思表示,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勞務外包合同,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2021年1月1日后適用《民法典》)
3、管理者不同
勞務派遣中,由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直接進行管理,分配工作任務。
勞務外包中,發包單位無權直接管理勞動者,發包單位的指令和要求應直接下達給承包單位,由承包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和安排工作任務。
4、經營資質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公司經營派遣業務需要取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勞動派遣經營許可證》,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依照《勞動合同法》設立的法人。
而對于外包而言,除非國家有特殊的資質要求,否則承包方無需國家機關特別的行政許可,勞務外包的承包方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
5、用工范圍
勞務派遣因其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特點,所以用工范圍只能是某個崗位或者某個崗位的某幾個人。依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在該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的,應當自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將比例降至10%,否則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外包是對某個部門或某條生產線整體進行外包,所以外包員工可以完全覆蓋該部門或該條生產線。
6、工資發放方式
勞務派遣中,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外包勞動者的工資是由承包單位發放的。
7、違法后果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權利義務,外包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應當堅持合同相對性,由與外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承包單位承擔責任,發包單位在法律上無任何責任。
三、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聯系
勞務派遣關系的關鍵點在于: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由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
勞務外包的關鍵點在于:發包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外包單位負責直接管理勞動者,外包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由此看見,勞務外包中的發包單位和勞務派遣中的用工單位都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工資的發放以及社保的繳納都不是由發包單位或用工單位進行繳納的;
無論是勞務外包還是勞務派遣,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勞動力問題,都是由于發包單位或用工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而自身勞動力又不足,所采取的相關措施;
選擇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企業可以減少在財力、人力上的投入,降低季節性、突發性招用人員的風險,減少勞動爭議所帶來的麻煩,避免因人員臃腫導致企業發生運轉不靈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