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用工企業將勞務派遣工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的情況,這種做法被叫做勞務派遣退回。那么,如果勞務派遣工被辭退,需要向其支付補償金嗎?
勞務派遣工如果是在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被用人企業辭退,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勞務派遣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務派遣工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是按勞動者在勞務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務派遣工與企業的正式工不太一樣,如果是沒有過錯就被用人單位給辭退,都可以向用人企業主張支付經濟補償獲賠償金。具體哦情況如下:
一、用人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企業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