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靈活,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相對特殊的存在。由于勞務派遣同時牽涉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以及被派遣員工的三方利益,其典型特征為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即“有勞動沒合同,有合同沒勞動”。因此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在實踐操作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劃分較一般勞動關系更為復雜。
那么針對勞務派遣人員比較關心的收入問題,有一點被問得比較多,那就是:勞務派遣人員在用人單位加班加點工作,他們有沒有加班工資?他們的加班工資應該由誰發放?
拒付勞務派遣員工加班費屬違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用工單位未支付加班費,勞務派遣單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于加班工資的規定: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新勞動法加班費基數的確定:
1、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3、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4、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5、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勞務派遣人員加班工資應當由誰來支付?
實踐中,派遣單位往往是形式上的支付主體;在用工單位向其支付管理費(管理費包括:員工稅前工資、社保公積金、福利費及服務費等)后,再由派遣單位向員工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60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由此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是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據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勞動者。但是由于加班的不固定性,往往不會在勞務派遣協議里寫明,那么加班費用由誰來支付呢?
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因此除工資外,加班費、效益獎金、福利,這些都是被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的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的,所以,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工資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發給派遣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