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應當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簽訂年限低于兩年會怎么樣呢.
如果勞務派遣合同簽訂年限低于兩年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動合同法》還規定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延長了勞動派遣期限較短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防止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串通規避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情形規定的行為。
所以,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明確合同要點。
一、派遣內容
勞務派遣合同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二、合同期限
勞動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費用問題
1、勞動派遣單位應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人才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四、社會保險問題
勞動派遣單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