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個私信,問我“勞務派遣員工可以隨意辭退嗎”,我想,派遣員工的法律意識是不是應該再增強一點呢?任何簽了《勞動合同》的員工都不能隨意被辭退的,如果沒有提前告知就被迫離職,是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的。
勞務派遣員工需要清楚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勞動者,三者時間的關系。派遣員工需要知道,勞務派遣員工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里,你與用工單位并不是勞動關系。如果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辭退,是退回給勞務公司,如果是勞務公司無理由辭退你,你要提出的仲裁對象是勞務派遣公司。
根據《勞務派遣協議》中,辭退員工的條件有以下幾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2、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3、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被派遣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2、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4、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5、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想要辭退掉勞務派遣員工不是隨意辭退的,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例才能辭退。如果在三方關系中,勞務派遣員工是被迫辭職,可以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