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范勞務外包,必須嚴格劃分發包方與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相關業務一經發包,即成為承包方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發包方必須從業務的具體管理工作中退出。
至少應當從以下環節中退出:
(1)外包員工的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上述工作應當由其負責、承擔,而非由發包方負責。
(2)外包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考核。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績效考核是企業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外包方負責。具體還包括對員工的獎懲、先進的評選等
(3)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以及社會保險的辦理等。
(4)生產經營工作的具體組織。包括員工的排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體安排、調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現混亂或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約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務,那么發包方應要求承包方對其安排進行整改,但不是直接對其外包人員的工作進行調度、安排。
(5)可能導致勞動關系混亂或員工身份確認模糊的其他事項。
發包方對外包業務的管理應主要體現在:
(1)制訂外包工作的考核驗收標準,并按照標準對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2)根據對外包業務的驗收結果,核定應支付給承包方的報酬,以及對違約的違約制裁措施;
(3)負責做好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客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負責與外包方的溝通聯系,并就有關事項進行協調;
(5)以外包合同為依據,負責對外包業務進行監督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審慎選擇承包方,規避風險。
(1)凡外包業務中涉及資質要求的,外包方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從而發包方與承包方對人員傷亡等承擔連帶責任;
(2)外包方應當具備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生產組織管理能力,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設施符合要求,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到位。凡是無辦公場所、無相應管理人員、無一定資金保障的“三無”公司,則將被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否則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