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積金提取要求
(一)職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1、購買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4、租賃自住住房的;
5、因風災、水災、震災、火災、雷電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災害造成自住住房損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產權歸職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別墅等自住住房。
(二)職工符合以下銷戶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1、退休及按照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退養和內退的職工須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跨省轉移住房公積金的;
6、港澳臺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返回港澳臺的。
(三)職工家庭購買商鋪、辦公用房、產權式酒店客房等商業性質房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和償還該商業性房產的貸款本息。
(四)職工家庭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含組合貸款的商業貸款本息)提取業務,不得再辦理其他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