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2、職工住房被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計提取總額應當不超過償還貸款本息。
4、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解決家庭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子女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申請事由實際發生的金額。具體提取額度如下:
(1)重大疾病提取的:以醫保本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結算費用的個人支付部分為準。
(2)租賃商品房的:市管理部每人每年提取8000元,旗縣管理部4000元
(3)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