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提取公積金的時效和次數有什么規定
添加時間:2022-04-11 11: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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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網上備案時間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2)在償還住房貸款期間的,憑有效證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貸款發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對應月份或之后辦理提取手續,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
3)因退(離)休銷戶提取的,不受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