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住房公積金繳存指南
添加時間:2022-06-29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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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職工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資,單位可在全年任意一個月份調整一次,新的基數核定后一個繳存年度內不得再變更。
【職工在繳存單位同一繳存年度內尚未進行過基數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在同一個單位每年只能調整一次,超出規定范圍的,應當調整至規定范圍內;單位可在全年任意一個月份調整基數,因政策規定需要再次調整的可向歸集銀行提出申請,由公積金中心審核是否通過。】
2.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發生變化的,單位按該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調整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