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圍不同。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而勞動爭議仲裁主要是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引發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卦、解除等發生的爭議。其受案范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解雇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其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解雇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安全、福利、培訓、勞動維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擴充人員、經濟彌補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法規應當處置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不同。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是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通知》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置暫行規定)通知》和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置辦案規則》等相關的規章規定建立的人員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置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定建立的人員主要是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指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所組成的
三、爭議的特點不同。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勞動爭議仲裁是為了妥善處置企業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糾紛。提供良好的勞動關系開展的而人事爭議仲裁則主要是為了保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維護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的尤其是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相對集中、流動性大、爭議發生率高、跨行業跨部門的爭議多。這些特點在一定水平上決定了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殊性,從而有別于一般的勞動爭議糾紛。
四、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及管理關系不同。從而實現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的一種非直接利害關系的監督關系。人事爭議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關系是指國家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存在一種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爭議仲裁中所涉及的勞動關系則是指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調解的社會關系不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除涉及《公務員法》局部內容外,目前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置。大部分依據的還是國家、省、市出臺的人事政策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主要是人事用人及其所衍生的其他關系;而勞動爭議仲裁所調整的則主要是社會勞動關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置和人事爭議案件相比,除了同樣依據國家、省、市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之外,Z大的區別是有《勞動法》這么一部實體法為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具體的處置順序不同。但如果細化到調解”這一具體環節,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仲裁雖然都實行“一調一裁兩審”制。那么兩類仲裁還存在著顯著的不同。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仲裁處置暫行規定》及各省、市的人事爭議處置暫行方法》有關條文規定,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是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而勞動爭議案件發生之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置條例》規定,可以向在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設立在企業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有30天的時間限制,逾期不能調解的可以視為調解不成,隨即可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