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勞動爭議要進入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序,首先要提請勞動仲裁。很多勞動者和單位不知道處理流程,直接去法院起訴或者報警。如果他們去的地方不對,當然解決不了問題。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私下調解,那么就要進行仲裁程序。一是提出勞動仲裁當事人需要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
仲裁委員會審查后,將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駁回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案件,駁回通知書將在作出駁回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用工爭議都會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下面介紹一下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況。
首先,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它要么是勞動權利受到損害,要么是某個勞動爭議案件。
下列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爭議;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爭議;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其從業人員之間的糾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開除、辭退、辭職、退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情形: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