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是否支持?
解析:除經協商一致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一般應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對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差額的請求應予支持。
8、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解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內休息日的,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未復工較長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對于滯留湖北未返京勞動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費的發放。
出差執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有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支付。未返京期間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餐旅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勞務派遣職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9、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或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用人單位未經過協商一致安排勞動者待崗,勞動者以待崗安排未經過協商一致為由主張安排無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差額,是否支持?解析: 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安排勞動者待崗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條條并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亦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雖鼓勵協商但不宜嚴格要求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持。
10、用人單位因對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待遇支付等政策掌握不夠透徹,導致對勞動者勞動報酬少發或漏發,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是否支持?
解析:疫情防控期間客觀存在勞動報酬計算標準不明確等情形,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待遇的計算標準存在合理認識偏差,需要經過仲裁或者審判機關審理等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拖欠的,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故對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一般不予支付。
11、用人單位復工復產后,勞動者不愿復工,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支持?
解析:用人單位應加強特殊時期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勞動者經催告、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2、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未能向返崗復工的勞動者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是否支持?
解析:除日常工作中醫護、檢疫、防疫、消毒等特殊崗位或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疫情防控等相關工作,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而未提供的情形外,對勞動者的該項請求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