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解讀:本條是關于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靈活就業人員建繳住房公積金不在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規定的適用范圍,但作為對靈活就業的支持措施之一,目前正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和推廣。根據2022年3月8日召開的漳州市第五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實施靈活就業人員建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關精神和授權,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以部委文件為依據,在借鑒外地試行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辦法,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穩市場主體保就業的總體方針,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從住房公積金的角度加大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解決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我市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專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自謀職業者以及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可按本辦法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年滿18周歲且未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之前已在我市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專戶開戶滿24個月并自開戶后正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解讀:本條明確適用本辦法的靈活就業人員的定義和范圍。結合我市實際,參照勞動部門對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的有關規定,并以是否在我市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專戶繳納一定期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準入標準。】
第三條 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轉移、提取、貸款等管理工作,并委托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具體業務由參繳社會保險所屬區域的住房公積金或受托銀行的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解讀:本條明確全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委托金融業務和具體業務的辦理部門。】
第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職工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在我市社會保險單獨開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專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照在職職工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辦理。
【解讀:本辦法出臺后,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分為兩類:一類是《條例》適用范圍之內的單位在職職工仍按《條例》規定繳存;另一類是《條例》適用范圍之外的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繳存。本條明確單位在職職工不適用靈活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辦法。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雖屬靈活就業的范圍,但若在社會保險單獨開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樣可以在住房公積金中心參照“單位”單獨開立單位戶,則可參照在職職工繳存。】
第五條 中心為靈活就業人員開設集中繳存賬戶,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納入中心開設的靈活就業人員集中繳存賬戶統一管理,實行一人一戶制。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開戶管理模式。】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當月起按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25日之后開戶的為次月起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繳存比例為10%,繳存基數按我市現行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專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標準核定,并由中心每年根據該最低繳費基數的最新標準進行統一調整,于每年7月起執行新的繳存基數。參照單位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月繳存額=月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起繳時間、匯繳年度、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和月繳存額的計算。】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其個人賬戶之日起,參照國家規定的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計息。】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業務,應持以下材料向具備承辦條件的受托銀行業務部門提交開戶繳存申請:
(一)《漳州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之前在我市正常連續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4個月的繳存明細;
(四)在受托銀行開設的用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銀行一類借記卡(以下簡稱“約定銀行卡”)。
受托銀行業務部門審核通過靈活就業人員提交的開戶繳存申請后,由靈活就業人員簽訂《漳州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并為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根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靈活就業人員與受托銀行另行簽訂個人托收協議。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的材料和程序。】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采用委托銀行劃扣方式,按協議書約定每月1—25日之間從約定銀行卡劃扣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中心將相應的款項計入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如遇扣劃時間調整,以中心公布為準。
每月1—25日之間由于約定銀行卡金額不足無法足額繳存當月住房公積金的不進行劃扣,之后也不再進行補劃扣,當月視同斷繳。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自起始年月起發生斷繳的,可按規定申請補繳,補繳金額按斷繳月份原應繳存的金額核定,補繳月份原則上不納入計算連續繳存時間。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扣劃繳存方式,并對斷繳的補繳做出規定。】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可依個人申請封存,個人未申請封存但連續斷繳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賬戶自動封存。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貼息貸款,下同)的靈活就業人員不得申請賬戶封存停繳住房公積金,也不納入自動封存。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封存后可依個人申請重新啟封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自賬戶啟封并恢復繳存當月重新計算。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和啟封。】
第十一條 在職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在原單位已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且不符合銷戶條件的,應辦理原個人賬戶轉移(含異地轉移接續,下同)至自愿繳存管理,不得重復開戶;符合銷戶條件的,可辦理原個人賬戶銷戶后按自愿繳存重新開戶,或辦理原個人賬戶轉移至自愿繳存管理。
辦理原個人賬戶轉移至自愿繳存管理,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供自愿繳存準入和劃扣所需的材料,并簽訂協議書和個人托收協議。
【解讀:本條明確在職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轉以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的形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和辦理要求。】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后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單位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將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轉移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轉移后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執行,原簽訂的協議書自動解除。該單位屬異地的,按當地規定辦理異地轉移接續。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轉移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的,參照在職職工轉移的有關規定辦理。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在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轉以單位在職職工繳存的形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辦理要求。】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辦理銷戶提取:
(一)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
(三)個人賬戶封存停繳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
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且尚未結清的,須在貸款本息全部結清后,方能辦理銷戶提取。靈活就業人員依本條第(三)項辦理銷戶提取的,自銷戶之日起滿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請自愿繳存。
【解讀:本條首先明確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辦理銷戶提取的范圍。一方面從退休角度,參照勞動部門對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的有關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后可辦理銷戶提取;另一方面從 “自愿繳存”非“強制繳存”的角度,對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對象引入住房公積金的“退出”機制,在個人賬戶封存停繳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后可辦理銷戶提取。本條同時明確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辦理銷戶提取的限制條件。】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參照我市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其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辦理和限制條件。】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無論是主借款人還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下同),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時已連續、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在漳州市購買、建造除別墅以外申請人家庭擁有所有權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三)申請人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二次申請的應在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滿一個月后;
(四)信用記錄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準入條件。】
第十六條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中,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的退休年齡統一按男60周歲、女55周歲核定。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能力測算中,本市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的收入統一按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符合異地貸款規定納入測算的異地靈活就業繳存人員的收入統一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 24%”給予認定,計算結果若低于省人民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認定。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額度測算中退休年齡的核定方式和在還款能力測算中工資收入的確認方式。】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靈活就業人員應當繼續履行繳存義務。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封存停繳。
【解讀:本條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的繳存義務。】
第十八條 辦理靈活就業開戶繳存之后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結清之前發生以下違約情形之一的,中心可對其剩余貸款本金按承辦銀行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一)斷繳情形:自貸款發放之月起累計斷繳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及以上的(已補繳的不納入計算累計斷繳);
(二)逾期情形: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連續逾期達3期及以上,經中心或受托銀行發函催告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逾期金額的;
(三)其他情形:其他違反協議書或借款合同約定的情況,經中心或受托銀行發函告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的。
若原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上浮利率的,調整的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同比例上浮。
【解讀:本條明確對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發放后結清前產生貸后違約行為的制約措施,發生貸后嚴重違約行為的,其剩余貸款本金的計息將無法繼續享有政策住房貸款的利率優惠。】
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為以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一)原屬斷繳情形的,全額補繳斷繳期間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繼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
(二)原屬逾期情形的,全額償還逾期及罰息金額后繼續正常還款滿12個月;
(三)原屬其他情形的,糾正違約行為并補償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后連續3個月未再產生新的違約行為。
恢復利率從批準之日起執行,同一筆貸款只能申請恢復利率一次。
【解讀:本條明確對靈活就業人員由于貸后嚴重違約受到轉利率制約后,如何恢復原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條件。恢復后其剩余貸款本金可繼續享有政策住房貸款的利率優惠。】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已開通的線上渠道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按線上申請的需要履行線上注冊、認證、授權、協議簽署、上傳電子材料等線上手續后,除特殊需要外,不再提交紙質材料。
【解讀:在持續推進“放管服”工作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部門會按流程再造以及技術開發或升級等條件不斷推出更多線上渠道可辦理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業務。根據線上辦理注冊認證、電子材料、聯網共享等便利化條件,線上手續將會與線下辦理的要求有較大不同,本條對線上辦理簡化手續要求做出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靈活就業繳存人以虛假、偽造的信息或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實行住房公積金誠信承諾書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金〔2015〕12號)附件《關于對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若干處理規定》以及我市有關在職職工繳存人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處理規定執行。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本條明確對靈活就業繳存人員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參照現行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解讀:本暫行辦法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提取、貸款、核算等各方面業務開展所依據的其他政策規定,以及信息變更、逐月沖還貸、異地貸款、貼息貸款等內容,將參照現行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本暫行辦法已做出明確規定且與現行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