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關于調整萍鄉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萍公積金委字[2022]2號),從異地公積金互認互貸、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低首付款比例、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套數認定、房租支取金額等五方面對貸款、提取使用政策進行了調整,具體情況如下:
一、實施萍鄉與長沙、株洲、省內所有地市的公積金互認互貸政策
新增政策:為積極順應時代發展趨勢,促進住房公積金區域協同發展,本市積極推進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省內“一體化”和湘贛邊區域合作示范區建設。
1、對于江西省內所有其他地市和湘贛邊區域合作示范區城市(長沙市、株洲市,鐵路公積金除外)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從2022年4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建)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住建部統一的格式)、住房公積金繳存明細(近一年的)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與本地繳存職工一致。
2、目前,本市公積金已與省內的宜春市、吉安市及湖南省株洲市公積金中心實現互認互貸,本市繳存職工若在以上三地購房可依據當地公積金貸款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提高首套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
原政策: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資金使用額為55萬元。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新政策:職工購建第一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購建第二套自住住房時,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農村宅基地住房的家庭房屋套數的認定
新增政策:因購第二套房貸款利率上浮10%,為讓更多職工享受首套房貸款優惠政策,對于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農村宅基地住房,不納入貸款申請人家庭房屋套數的認定,切實減輕購房人經濟負擔。
四、對五年之內畢業的中專以上學歷的來萍、留萍、返萍的就業繳存職工,貸款額度不受個人賬戶余額20倍的限制。
新增政策:貸款申請時,貸款申請人若為近五年內畢業的中專以上學歷(需為學信網上可查詢到的學歷)的本市繳存職工,其貸款金額可不與個人公積金余額的20倍掛鉤,但仍應符合其他貸款條件及貸款額度。
五、將支付房租提取金額由60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
原政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管委會根據本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600/月)。
新政策:從2022年4月1日起,每月房租提取金額為每月1000元。繳存職工若符合租房支取條件,按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最高不超過1000元/月。
六、政策調整時間
本次貸款、提取使用政策調整自2022年4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