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毛片在线播放视_色婷婷狠狠_欧美三级小说_嗯…啊熟乳岳怀孕好深

好獵頭網-中高級人才獵頭網站!服務熱線:400-1801-668 好獵頭   |   登錄 注冊

萍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辦法

添加時間:2022-08-03 16:21:55
瀏覽次數: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江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依照本辦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或全部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受理、審核、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管理中心應遵循公平、公正、依規辦理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萍鄉市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在省內及湘贛邊區域合作地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在本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工作所在地無住房且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退休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共有產權人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未還清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證明資料


    第九條 本辦法要求職工提供的有效證明資料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對照審核掃描存檔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身份證、銀行卡(存折)以及不同提取情形規定所需要的申請材料。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其配偶需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與職工的關系證明;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相關委托證明。

    (一)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首付款的稅務票據(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計算)。

    (二)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同)和補繳差價票據(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補償協議或合同簽訂之日起)。

    (三)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和契稅完稅(票)證或免稅證明(申請期限為1年,時效自不動產權證發證之日起計算)。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房費用發票原件,其中: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的,提供鄉鎮以上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職工或配偶建房所在地的農業戶口簿(申請期限為2年,時效自最近發證時間之日起計算)。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建設規劃部門的翻建批文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為C級證明書與翻建、大修房屋費用發票原件(申請期限為2年,時效自最近審批或發證時間之日起計算)。

    (六)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其中: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余額清單和結清憑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原則上按協議委托提取還款方式辦理(未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或提前結清貸款的,攜帶借款人身份證申請辦理)。

    (七)租賃自住住房的,其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支付憑據;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和配偶家庭無住房證明及租房憑據,出租人身份證件、出租房的不動產產權證原件,一年一提。

    (八)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

    (九)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如繳存人未取得退休審批文件,可按國家有關退休年齡規定,依據身份證辦理。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十一)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帳戶封存。帳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提供該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與死亡職工的關系證明或遺贈證明及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

    (十三)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是家庭第三套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家庭住房套數以申請人工作地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證明為依據。(農村宅基地住房不納入房屋套數的認定)

    (十四)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同一套住房一年僅允許提取一次,該套住房購買人已提取過住房公積金,如該住房再次交易,后續購買職工在同一年度內不允許提取公積金。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兩年內僅允許提取一次。

    第十二條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本息總額,提前還清貸款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貸款余額。

     第十三條 租賃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高于1000元/月。

    第十四條 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除按規定保留一定的余額外,其余住房公積金可全部提取;

    第十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需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后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應保留200元的余額。

    第十六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可以一次性提取帳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支付方式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采取轉帳支付方式,不得通過現金支付,準予提取的,采用轉帳支付方式轉入職工提供的銀行存折(卡)或還款扣款賬戶內。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縣區辦事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提取業務的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審核、審批授權制度、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檢查稽核制度。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規提取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其失信記錄,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限制一定期限內的(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逾期仍不退回,將長期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并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依法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情節嚴重的,要向其單位紀檢部門通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業務(服務)操作指南,規范業務操作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萍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