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業保險封鎖期?
添加時間:2018-11-15 0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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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封鎖期就是在一定時期內,由于失業者自身的過失,導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拒絕發給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失業者進入給付的封鎖期:
一是因為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而被解雇;
二是沒有充分的理由自己解除勞動關系;
三是為了達到被用人單位解雇的目的而明知故犯,導致被用人單位解雇;
四是拒絕接受職業介紹所介紹的合適工作;
五是沒有重要的理由而中斷了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為其安排的職業培訓或者由于過失被單位除名。例如,德國的《就業促進法》規定,封鎖期最少為6周,最長為12周。如果失業者進入給付的封鎖期,其享受失業保險的期限就要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