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說企業需要補繳社保么?
補繳分為兩個方面:
一個是社保入稅之前就存在欠繳情況的——暫時是不需要進行全額補繳的,但并不意味著永遠不需要補繳;另一方面,社保入稅之后如果還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足額繳納社保的,就一定要進行補繳了。
而一旦進行補繳社保,勢必意味著企業用工成本的增加,企業利潤的減少;如何保住企業這30%的利潤呢?那就需要我們拋棄老一套的用工模式,更新企業人力成本的管理方式,并針對降低社保成本的企業用工籌劃。
要針對降低社保進行用工籌劃,首先要了解企業在社保上需要承擔多少的費用。在座的大部分都是企業人事負責人,都知道企業除了要想員工發放工資之外,還需要為員工繳納其工資16%的養老保險、10%的醫療保險、0.8%的事業保險。而目前只有極少數的企業是完全按照員工全額工資作為社保基數,為其繳納社保的。根據51社保2017年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在社保繳納基數上只有24%的企業完全合規,低繳社保費甚至成了業內公開的秘密。
那么低基數繳納社保和足額繳納社保之間到底有多大差距呢?我們來看這樣一個例子。
不管員工稅前工資是多少,如果按照最低標準繳納社保,公司只需要額外承擔1229元的社保成本。而如果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工資較低的普通員工差距還不是那么明顯,比如月薪一萬元的員工,足額繳納公司要承擔3080元的額外社保成本;而對于公司高管或者工資較高的核心技術人員,一旦工資超過社保繳納基數的上線就要承擔7772元的額外成本,對比之前的1229元足足上漲6倍。
面對這種差距,那我們在社保入稅之后還能不能繼續按照最低標準為員工繳納社保呢?這就說到了社保入稅的影響。
我們都知道,個稅是稅務局征繳,而社保入稅之后,稅務局作為社保征繳的主管機關,只要在系統上做一點調整就,那么企業為員工繳納個稅的薪資直接作為社保繳費基數,進而可以確定社保繳納數額。因此從工作量、工作難度上看,稅務局征繳社保已經不是問題。
而且原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可以按最低標準繳納社保,現在因為個稅申報表中的繳稅薪資直接表現為社保繳納基數,所以,再想降低社保繳納金額,就要修改個稅申報表。如果修改個稅申報表,就涉嫌逃稅、漏稅,這可不僅僅會引起行政處罰,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企業征信污點等問題,其嚴重程度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