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與傳統的用工方式有明顯的區別。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則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無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