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今年49歲,在私企打工一直沒給繳納社保,后來想補繳社保,勞動局說需要單位進行補繳不接受個人補繳,而且發(fā)現單位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我母親交過8個月的社保又偷偷給停了。這種情況下單位應該對我母親的社保補繳負責呢?
首先要盡快繳納社保。
因為養(yǎng)老保險要繳納15周年才能在退休的時候領取養(yǎng)老金,一般來說女性55歲退休,那么最晚40周歲就應該繳納社保了。否則就需要延長退休或者退休后繼續(xù)繳納社保,就相當于延遲了自己享受退休金的年齡。
另外個人是無法繳納社保的,必須以企業(yè)名義。鑒于這個公司有前科,建議自己找社保代繳公司代繳社保,盡快繳納社保?。?/span>
ps:企業(yè)不繳納社保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偷偷停掉社保的操作……這種頭鐵的企業(yè)欠一個舉報。
另外對付這種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
一、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二、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得繳納醫(y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y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yè)保險損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決可以支持養(yǎng)老保險的損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三、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補繳后拖欠的社保款項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最終勞動者受益,現實中很多勞動者不重視這項權益。一定要用正規(guī)方式保護自己。